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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顺风车核心在划分车主乘客权责
2018-08-28  |  浏览:1298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短短一句表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顺风车作了界定。


  “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客车合乘,但同时要让乘客明确其权利义务与经营性质的网约车不同,今后将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规定。”近日,交通运输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


  顺风车不能成为主流出行形态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对顺风车进行规范的同时,交通运输部也正式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公布,顺风车正式纳入依法管理范畴。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私人小客车合乘本身可以实现车辆资源的充分利用,通过拼车、顺风车,也减少了道路上机动车的数量,既发挥了私家车的最大效益,又能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在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看来,顺风车是一种公益性的互助行为。


  “实际是小汽车再顺路带上几个人,是一个共享概念,不仅仅是共享小汽车,更多是共享道路资源。”程世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从法律角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顺风车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司机与搭乘人员彼此自愿的一种出行行为。搭乘人分担一部分油费、路桥费,是合理合法的。既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是经营性行为。


  顺风车获政策首肯之后,张柱庭提醒说,作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选择,这是作为补充的搭乘方式,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行的压力和为人们出行提供一个方便,“不能把顺风车作为出行的主流”。


  程世东也认为,相对于整体交通体系,顺风车并不能成为主流的出行形态,“我们现在最紧缺的是道路资源,鼓励顺风车,是因为节约了道路资源,但我们肯定是先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符合立法法


  “指导意见”中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刘文静认为,受人口、城市规划和道路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城市交通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而且属于地方城市管理的范围。


  “无论从实际管理的需要出发,还是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都应当由各个地级市立法来作具体规定。‘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立法法规定,适合我国国情。”刘文静表示。


  张柱庭说,这也是属地管理原则的体现,因为每个地方的交通、道路、车辆,都是属地管理,不宜通过全国层面进行管理。


  张柱庭接着说,从实际的角度看,每个地方的交通状况、每个地方的环境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最好能根据各地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道路交通状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使“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程世东的看法是,顺风车可能更小众,所以直接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细化规定,中央政府不再去明确怎么管理。


  需重点关注以“拼车”为名经营


  顺风车,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定执行管理,那么,“有关规定”需要包含哪些具体制度呢?


  程世东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不管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他们在乘车过程中的权利、责任需要界定和划分清晰。


  程世东分析说,顺风车不是一个购买服务的行为,乘客就要更多的为自己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划分,其实最核心的就是承担这种比率和责任的界定和划分,这是最重要的。还有一个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顺风车和网约车的区别,公益行为和经营行为这种区别也要比较好地去界定。


  张柱庭的建议则是,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该保障乘客的权益,把乘客的安全权益放在第一位;要加强对顺风车的监管,避免其中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对顺风车的收费情况适时进行抽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有关城市政府在制定具体细则时,需要充分地考虑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评估,看问题出在哪里,或者哪个方面最容易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使私家车合乘管理落到实处。”张柱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刘文静则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网络预约出租车出现以后,地方与城市交通相关的立法,主要需要规范的是经营性行为。防止以“拼车”“顺风车”的名义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是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刘文静还提醒说,立法的这种关注,首先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因合乘引发的侵权隐患(例如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以及盗抢等刑事犯罪),保障司机和搭乘人员双方的出行安全;其次要考虑借“顺风车”之名而行经营性行为之实可能带来的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风险——例如非法营运、造成事实上的城市私家车数量猛增(因为有钱赚)、税收流失(国家受损,对依法纳税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