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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司法破解
2018-08-27  |  浏览:1453

在商事实践中,因公司内部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严重导致公司僵局的情形并不鲜见。司法解散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引入,标志着司法所代表的公权力量介入公司僵局并为陷入僵局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成为可能。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司僵局破解机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司法解散之诉审理中又秉持审慎介入的态度,倾向于作出不予解散的裁决。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并未因裁决的作出而得到真正化解,司法解散预设的制度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充分认识该类纠纷的特殊性,超越公司僵局的表象,深入具体考察僵局背后导致僵局形成的争端本身并妥善作出处理,才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一、公司僵局的本质在于公司的人合性危机进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灵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直接对公司僵局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而是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中提及了公司僵局这一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公司运行状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具体规定了在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四种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尽管单从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条文分析,并不能得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就是特指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定——毕竟公司僵局只是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一种情况,但从上述司法解释所列四种情形来看,所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主要体现就是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所导致的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这与学界对公司僵局的理解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有关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于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僵局是封闭公司中的一种现象。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在强调人合性的封闭公司中,作为基础的信任破裂难以弥合,对于封闭公司权力运行机制及股权转让设计的特殊性也是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产生原因通常包括两种:第一,决策或投票机制等分而无法形成多数;第二,由于不完全合同或者机制设置的问题,章程规定的程序限制导致无法行使权力。此外,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使公司僵局难以在短期内打破。


    公司僵局的实质是内部纠纷导致人合性障碍基础上的人合性危机和自治机制的失灵。公司僵局是公司内部形成争端的外在表现,是公司内部各方不愿妥协地对抗又因各方力量在表决机制下的势均力敌而致使公司处于无法决策的一种胶着状态。公司僵局的产生标志着公司的人合性危机,表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以及情感对抗已经发展到极致,相互合作基础几近丧失。在公司僵局的情形下,运行机制的失效导致了无效率将使公司无可避免地陷入盈利能力的衰退和资产的减损,严重威胁着公司各方主体的利益,不能任其发展,必须设法予以打破。


    二、公司僵局是一种结果状态,是纠纷产生后发展而成的事实状态,是纠纷导致的状态而不是纠纷本身


    首先,公司僵局是一种事实状态,内部纠纷也只是其表象。直观上看,具体的纠纷是引发公司僵局的直接原因,但与普通商事纠纷不同的是,这种纠纷往往并非关键原因而是一种导火线,僵局的形成通常是多重原因或长期矛盾积累的结果,即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剧烈对抗以至于在公司自治的框架内难以解决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因此,公司僵局是内部纠纷激烈化的一种集中反映,属于一种事实状态,导致其陷入僵局的纠纷也只是一种表象,其深层次的原因则要追溯到公司内部纠纷的根源——利益的博弈与意见的分歧,包括人身性的冲突。


    其次,导致这种事实状态的原因具有复杂性。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基础看,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以法律关系上的争议为基础进而造成的僵局和法律关系基础外的矛盾所引发的僵局。对于前者而言,根源在于法律争议,主要是对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违反,这是法律范畴范围内可以得到解决的问题;对于后者,是法律评价范围之外的问题,可能是单纯经营策略上的分歧造成人际关系的恶化,其更多地属于事实行为。虽然在实践中,两者并无绝对清晰的界限,很多公司僵局正是由这两种情况共同导致的,但对于后者而言,司法可能根本无法作出裁决,或者作出裁决也不能解决纠纷,而这种纠纷的持续发酵最终必然导致公司陷入瘫痪而无法运转。正是因为很多情形下,导致公司僵局产生的直接原因本身并非违法或违约而是属于法律评价之外的事实行为,加剧了公司僵局司法破解的难度,也致使法院倾向于作出简单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


    三、超越僵局表象,探究导致僵局形成的争端本身,并尽可能弥合人合性裂缝才是审理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尽管导致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具有复杂性等特点,尤其是法律关系基础外的事实行为在法律层面上难以得到评价和调整,但法院受理司法解散之类诉讼的目的并非对公司是否陷入僵局这一事实状态作出司法评价并决定是否准许解散,其根本目的在于消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因此,审理司法解散案件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层面,而应对公司内部纠纷拖延难解的原因作出深入细致的分析。譬如,因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而导致股东会决策失灵是公司僵局形成的一种常见现象。拒绝出席是明显的公司内部纠纷,但这种纠纷只是导致难以解决的公司僵局的直接原因,真正原因在于直接原因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纠纷导致股东拒绝出席,这才是破解公司僵局所要求关注的关键所在。


    解决公司僵局的进路有两种:第一种是实现双方争端消弭,使公司重新回到正常运营状态;第二种是以退出公司的方法,从公司僵局中脱身。后一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通过公司法设置的特殊退出机制使部分股东退出从而继续存续公司;其二是彻底打破原有的公司框架的束缚,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但应该明确的是,司法解散仅是公司僵局众多解决方案中的一种,并且是彻底消灭公司的极端方案。相较而言,通过司法解散破解公司僵局是一种高成本的解决方案。因此,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尽可能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消弭争端,使公司回归正常运营状态是最为理想的方案,当然也是难度最大的方案。如果当事人之间分歧确实无法弥合,通过判令股份回购并保有公司,也是消除矛盾的有效路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