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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大法官对律师的忠告
2018-08-25  |  浏览:1297

摘要:加拿大安大略省首席大法官 沃伦·k·温克勒

 
      编者按:司法系统是否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高水平、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法庭是否能遵循“比例原则”让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他们付出的成本相当?加拿大安大略省首席大法官在加拿大律师协会举办的一次职业化论坛上的演讲,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现将这篇演讲呈现给读者,也许能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有一些启发。      一个优良的司法制度应当帮助人们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身为首席大法官,我几乎每一天都在观察,普通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亟须得到我们司法系统的救济和援助。例如,一个女孩在曲棍球比赛中受到重伤,她的父母急需钱在家里修一个轮椅坡道;再例如,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承诺房子有一个全新的屋顶,可是买方购买后却需要不断修理屋顶的漏水问题。      生活中发生这些事情之后,可能只有律师会认为这些是法律问题;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这些仅仅是生活问题。一个优良的司法制度应当帮助人们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如果一个司法制度无法体察公众之所需,或者只关注自身的司法程序,那么这个司法制度便徒有虚名。所以,我的观点是法院应当为广大公众服务。      我们国家的民事司法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有效地满足了大多数人的需要。但不幸的是,对于越来越多的人而言,目前法院的民事司法系统正在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他们发现,这个民事司法系统在为他们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司法救济时都太贵、太慢了。      我不想说我们的民事司法制度是失败的。社会上从来不缺少总是提出批评意见的评论家,他们总是容易曲解事实或者过于简单化。他们无法理解司法系统的复杂程度以及近些年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这个现实:我们的司法系统的确不能为老百姓方便地使用,系统的压力正在逐年持续上升。在过去的十年间,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无法享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而被迫在一些重要的诉讼过程中自己为自己辩护。      对于许多当事人而言,司法救济渠道是不畅通的,因为他们即使是耗尽所有积蓄也无法获得权利救济,很多诉讼只能半途而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系统的审判功能对于当事人而言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      接近正义要求拥有畅通的救济渠道      “接近正义”, 这个词语已经成为法官、政府官员和律师协会的一个口头禅。对当事人而言,每个人都渴望“拥有畅通的救济渠道”。然而,就像许多其他表述一样,这个词语已经变成了老生常谈,以至于遮蔽了它所应具有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我们不能把“接近正义”变成一个陈词滥调,而应当赋予它更为重要的实质意义。      “接近正义”,毋庸置疑地对不同的人而言意味着不同的东西。但我认为,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意味着,人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公平、公正、低成本并高效地解决纠纷。现在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这些目标?     我认为,寻找一种把事情做得更好的方法,就是首先要寻求如何获得成功的路径。回顾过去我们做了什么?在现有制度基础之上,我们该如何进行完善?      在安大略省,超过60%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这些简易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低廉的机制来审理案件。法院还通过判给胜诉方获得诉讼费补偿,以减少司法滥诉行为。      比例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应当与其相关的利益相适度      我们能从这些显著的成功经验中学到什么呢?有没有一些共通的原则是我们可以广泛应用于整个民事审判范畴的?从这些成功的事例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大趋势应当是奉行“比例原则”和专业化审判。      “比例原则”几乎是和“接近正义”一样受欢迎的词语。简单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比例原则”这个词通常指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应当与其相关的利益相适度。      众所周知,一个诉讼案件应当考虑纠纷的经济价值、复杂程度和重要性。我认为法律共同体和司法系统的使用者,应该存在一种强烈的共识,即奉行“比例原则”的诉讼是确保真正“接近正义”的关键。      我也相信,律师必须评估案件的社会影响。例如,针对一个家庭破裂的案件或一个受伤害员工的生活等问题,这些案件中当事人获得的赔偿额度虽然是适当的,但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实实在在且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虽然我极力推荐诉讼的“比例原则”的方法,但我还认为,诉讼远远不是金钱能解决的问题。      无论我们如何衡量比例,以及如何在诉讼中使用比例原则,不幸的是,抗辩过程很难让这一原则顺利得到实现。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总想通过提高诉讼水平或咨询专家来试图击败对方当事人。     通常,最有效的质证和最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是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我见过一些加拿大律师在两个小时完成证据开示的工作,而有些律师却需要两周才能完成。能抓住案件关键点的律师们具有专业知识,知道什么是可行的,什么是不可行的。他们不会让他们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长途跋涉。他们知道如何在法庭上倾听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他们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扬长避短,放弃有可能输的诉求,集中力量在可能赢的领域。      真正高水平律师的技巧,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敢于告诉当事人那些对他不利的判断,尽早给当事人选择和解方案,以防当事人花完所有金钱。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够获胜。律师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在案件一开始时就要谈论案件的前景。当然,我还是坚持认为律师对于新类型案件应当具有想象力,或者对于一个毫无希望的案件也要讲究诉讼策略。律师们需要一开始识别不同案件的区别,并且在收取代理费或者采取诉讼措施之前就提出明确的法律建议。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问题。      同时,那些高水平的法官也能够给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引,让他们专注于真正的法庭问题和审理焦点,并且时刻保持一个真正开放的心态。      我们必须修改法院的规则和程序,以便鼓励发展和使用“比例原则”。但最终要解决哪些不成比例的诉讼需要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律师必须更好地做好一切准备,为当事人或者适当的法律咨询客户提供周到、及时、冷静的服务。      近年来,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在诉讼中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在我看来,尽管法官可能比当事人更了解这个系统,律师也应当对这个系统涉及到的每一个诉讼和法律问题有着更详细和更清楚的认识。法院还没有在制度上对每一个诉讼案件设定完备的微观管理系统。法官需要去尝试更多的努力,法官也需要律师来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当我们拥有能完全驾驭法庭的法官和遵循比例原则推进诉讼的专业律师时,法院在案件管理中的角色就应集中体现在“确有必要时的个案管理,而非每案必管的大包大揽”。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或比较特殊的案件,才真正需要倾注和花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而大多数案件则只需要保证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即可。      需要精心设计的改革措施      安大略省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主要包括简化诉讼程序、采取灵活的案例管理、增加应急费用和适用类案程序,这些是我们司法系统中比较成功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需要引导,需要精心设计,才能进一步适应诉讼的比例原则和专业性要求。具体的措施如下:    1.采用简易诉讼程序;    2.减少诉讼步骤和诉讼成本;    3.确保对庭上活动的指挥和掌控;    4.实现纠纷的更多解决渠道;    5.对那些不可调和的案件多花费一些时间。     这些举措将极大地改善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冲突问题,而且可以直接解决审判正在削弱的现象。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如果当事人无法及时使用司法系统,那么一个公正的审判可能就是对正义的根本否定。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做许多工作。“接近正义”,畅通救济渠道仍然是民事司法体系所面临的挑战。我们的司法系统可以更好地为我们的法官、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服务。如果我们同心协力,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成功,并通过我们的加倍努力来拆除我们通向正义的壁垒。       事实上,我们有一种职业责任,不管我们身处哪个领域,我们都应该能确保我们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在法律体系中寻求和获得正义。如果我们无所作为,那么我们可能失去司法系统得以建立的根基——法治。      总而言之,只有真正致力于推行诉讼的“比例原则”和法律职业化的价值,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很荣幸成为这个充满活力的民事司法体制中的一部分。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